|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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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国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深圳市鑫宏福物流有限公司 商丘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金50998.96元; 二、被告辛集市国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金50998.9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85元,由被告辛集市国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