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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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福泉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济南市莱芜福泉橡胶有限公司货款103744.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3744.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