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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市莱芜福泉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济南市莱芜福泉橡胶有限公司货款103744.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3744.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5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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