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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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黎里镇海金建筑材料经营部 苏州木华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区黎里镇伟林建材经营部给付票据金额150万元及利息(1.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3); 二、驳回原告吴江区黎里镇海金建筑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