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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94元、公摊费52.40元,共计1446.40元;

驳回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交,***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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