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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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21年8月23日止的利息为5786.93元;2、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在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