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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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6259××××0884)透支本金11771.89元、计至2020年12月17日的利息334.5元、分期手续费1076.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1771.8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6259××××0884)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上述利息及其他费用之和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6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26元,由被告***负担158.2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驰 人民陪审员 ???崔钦峰 人民陪审员 ???余才姬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