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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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本金64983.36元、利息3679.98元、滞纳金1192.47元(利息和滞纳金均已计算至2019年7月4日,此后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履行之日止,但利息、滞纳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