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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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杭州良渚新城管理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5月25日对原告杭州兴隆冷冻冷藏有限公司经营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河村21组的厂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杭州良渚新城管理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兴隆冷冻冷藏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兴隆冷冻冷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良渚新城管理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