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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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5000元及合理开支209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3元(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53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