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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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万蓝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蓝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编号:GM20210007、合同编号:GM202100015、合同编号:GM20210048、合同编号:GM20210082); 二、被告大连万蓝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476076.93元及利息(以6476076.93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 三、驳回原告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5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万蓝利销售公司与被告缘泰公司承担625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诉讼费用62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