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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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和被告***于2021年1月2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梅村银)网个借字第(0107000000028430)号】;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和支付利息214.75元、罚息85.14元及复利8.19元(利息、罚息与复利均从2021年1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21日止,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与复利,均按合同约定另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不予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