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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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天津盛世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通用(天津)铝合金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津盛世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53860.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9元,由被告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户19000101040006575401001)。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