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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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5085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