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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5085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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