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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8670.12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从2018年7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