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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辽0104执82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240万元范围内及在出资不实的16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睦路支行履行(2019)辽0104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