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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中央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洛阳中央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电费共计68212元及截止2021年4月30日的违约金3777.64元,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682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支付;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洛阳中央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迟缴租金、物业费的违约金836.34元;

三、驳回洛阳中央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扣除其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3000元、装修保证金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4元,保全费1227元,共计3351元,由洛阳中央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负担1910元,***负担1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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