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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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望谟县大观乡华倍砂石灰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望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望谟县大观乡华倍砂石灰场砂石款25960.0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