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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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百家价格评估事务所 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返还租赁物折价损失1164784.35元;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9185元; 二、撤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费1856451.94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的部分,由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798元,由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458.6元,由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负担2633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878.76元,由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103.01元,由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负担19775.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