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屋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8,555.5元。 二、原告上海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89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