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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江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横山区张廷兴汽车维修服务部 河北北派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县金信汽车维修服务部的经营者***赔偿原告***冀A×××××车辆损失1352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