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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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裕华油脂有限公司 昌邑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42413.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36508.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9.32元,由原告负担628.50元,被告昌邑市裕华油脂有限公司负担180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