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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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望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望谟县人民政府平洞街道办事处平洞村平洞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租赁费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0.00元,由被告望谟县人民政府平洞街道办事处平洞村平洞组负担550.00元,原告***负担2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