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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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75.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9日已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427.06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JK20190119000316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