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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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院支行 临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潭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夏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潭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拖欠原告农商银行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判决履行完毕前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被告临潭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潭国用(2008)第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临潭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清偿;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临潭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5200元,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