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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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典汉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地富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原告金典汉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第三人配合将被告名下的大地富鑫公司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金典汉方公司与李勇、徐卫东于2015年9月9日签订《北京大地富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勇与徐卫东将所持大地富鑫公司合计100%的股权转让给金典汉方公司。金典汉方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办理了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相关手续。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的约定:“双方约定:李勇保留5%的股权在原目标公司,待受让方办完相关手续后,再另做股东变更。到时李勇须无偿转让、无条件协助办理。”然而,李勇至今仍未配合将其名下的大地富鑫公司5%股权变更登记至金典汉方公司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大地富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将李勇持有的北京大地富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0万元)变更至北京金典汉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李勇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7-1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