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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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预约合同。 二、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意向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16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