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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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本金18405.4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利息(截至2021年6月18日的现金利息1368.36元;自2021年6月19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8405.4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