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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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电动车维修费等共计99869.7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入淅川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86×××1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8元,原告***负担228元,被告***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