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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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借款本金226,583.09元,截止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60,651.63元,违约金5,500元及手续费11,663.03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标准按照双方订立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相关条款执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车辆(贵G×××××巴博斯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