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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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19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本金241990元自2021年5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险费720元; 四、驳回原告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471元,被告负担4929元;保全费232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591元,被告负担1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