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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用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渝0237执41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代地飞、魏江南 : 申请执行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 与被执行人 代地飞、魏江南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渝0237民初3094号 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渝0237民初3094号 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于 2021年8月30日 结案。 二 ○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巫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渝0237执410号 : 申请执行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代地飞,魏江南借用合同纠纷 一案, 巫山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 2020渝0237民初3094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含有关涉案财物的退还、收缴、发放等判项)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地飞,魏江南逾期未履行该 ×× 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请求被执行人偿还 386135.870000 元(立案标的)(如立案标的为0,则为: “ 请求被执行人 ××××” ),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完毕,写明执行进程、执行结果等;如果终本,写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执行的金额、尚未执行的金额等;如果以其他结案方式报结,写明相关事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或其他理由、法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 (2021)渝0237执410号 (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年月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1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