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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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在平支行6217××××4235账户上的存款50650元(实际冻结577.76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在平永安分理处6622××××2214账户上的存款50650元(实际冻结930.92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聊城在平支行2377××××4915CNYO账户上的存款50650元(实际冻结4.25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在平农村商业银行枣乡支行6223××××3797账户上的存款50650元(实际冻结816.85元)。 五、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7.15-2022.7.15)。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