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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嘉诚汇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投资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1244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美,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东,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锦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斯,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宁波嘉诚汇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55号(9-10)。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郑锦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斯,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诚公司)、第三人宁波嘉诚汇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嘉富诚公司提出主管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本案纠纷应当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主管,并提交2013年12月28日签署的《合伙协议》作为依据。***不认可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认为2013年12月28日签署的《合伙协议》系嘉富诚公司利用***的签字页进行替换伪造的,并提交2013年9月25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作为依据。嘉富诚公司就2013年12月28日签署的《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019年12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民特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2013年9月28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后,***表示同意本案纠纷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主管。就此本院认为,***与嘉富诚公司已就涉案纠纷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合意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议,具有排除司法管辖权的效力,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由***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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