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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恒盛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房屋使用费八十二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恒盛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7893元,由***负担47893元(已交纳),由恒盛富达公司负担12000元(已由***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反诉案件受理费16640元,由恒盛富达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