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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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成泰投资有限公司 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成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21424503.33元及利息(计算标准:以2142450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成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11640876.67元及利息(以11640876.6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盐城市成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27元,减半收取10656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563.50元,由被告盐城新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042.50元,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