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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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将坐落于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天桥旁西侧)8幢4层2-402室(房产证号:宜房字第××号)抵押给被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的抵押行为无效。 二、撤销本院(2015)袁民二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将坐落于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天桥旁西侧)8幢4层2-402室(房产证号:宜房字第××号)抵押给被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的抵押行为有效以及被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对上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被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