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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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14586号之二 原告: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成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玉斌,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飞,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原告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9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亦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3.16元,减半收取计321.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14.52元,由原告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