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淳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无效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淳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河北淳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所交纳的购房款1684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计1834元,由被告河北淳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668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