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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康复费等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3937.71元,由被告***负担70%即1273元。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3181.21元。

上述两项相抵后,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908.2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理赔款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专户: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86。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负担95元,被告***负担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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