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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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9,02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3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