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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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华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24728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173099.5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及74185.5元自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负担176元,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89元;鉴定费10000元,由***负担,因***已预交5000元,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5000元,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