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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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2680.36元及利息(其中6397.46元和6282.9元分别自2020年4月25日和2020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及差旅费489.86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4元,被告***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