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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华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华蓥台泥水泥有限公司
四川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中科坤林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36,506.51元及利息(以1,486,506.51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省华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2,189元,被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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