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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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利息255240.06元,合计3555240.06元及2019年3月26日之后的再生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 二、原告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阳信县,阳光嘉苑C8号楼一单元601室房产[产权证号:鲁(2016)阳信县不动产权第0000827号]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41.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241.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