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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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管仲宫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天立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管仲宫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天立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99651.23元及利息(利息以5799651.23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安徽天立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徽管仲宫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安徽天立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06元,由安徽管仲宫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