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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213700.01元及利息(以213700.01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律师费1068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位于乳山市银滩新力银龙湾南区抵押房产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3元,减半收取24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