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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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恒通泰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恒通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款271910元; 二、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恒通泰达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7191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开始至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恒通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北京恒通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已交纳,***、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北京恒通泰达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