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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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善强化工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垫付款美元9,044,156.43元; 二、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10月23日的利息美元35,955.60元、逾期利息美元58,428.80元、复利美元294.17元,并支付以本息之和美元9,080,112.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91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翻译费人民币31,500元; 四、被告上海善强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清偿后向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质押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定期存款存单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归还上述第一项中编号为121LCXXXXXXX、金额为美元402,844.05元的信用证垫付款的,原告有权就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质押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开证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9,360.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74,360.48元,由原告负担4,681.52元,被告负担364,67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