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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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6489.59元、利息3841.08元(截至2021年3月8日)、取现手续费20元及自2021年3月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35.5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1-6-15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