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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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佳兴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金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佳兴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款项3,464,226.44元; 二、被告朝阳佳兴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截至2019年6月5日的金额为19,016元;自2019年6月6日起,以3,464,226.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14元,由被告朝阳佳兴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